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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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正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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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正式发
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了新通过的《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规。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孙信波发言指出,《条例》的颁布是我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山东通信业将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快5G建设,推动我省信息通信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2019年底《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被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后,山东管局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组成起草专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5G新基建,切实保护行业整体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山东通信业法治化工作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共6章49条,主要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条例》对建筑物上附挂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的情况作出规范,规定通信基站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非居住建筑物上;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应当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方面,一是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二是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制度;三是对通信基础设施的搬迁与保护作出强制性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者改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四是明确了对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的普遍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不得阻挠、妨碍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进行正常维护和维修。监督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应急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办手续;同时,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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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网址: http://www.xxtxzz.cn/zonghexinwen/2020/1002/846.html